河南自考2022年4月《劳动法》真题·5 ( 含答案 )

发布日期:2022-12-13 09:19:51 编辑整理:河南自考网 【字体: 】   【自考招生老师微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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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自考2022年4月《劳动法》真题·5


        35. 乙方王某系甲方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员工。2020年2月20日,双方签署《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》。协议主要内容包括: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。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万元;双方确认,双方之间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通过本协议而获得全部解决。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,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。3月10日,王某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经医院诊断“目前已孕49天”。2020年3月13日,公司邮件回复王某解除协议有效,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。2020年4月14日,王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问:


       (1) 王某主张自己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,劳动关系应顺延至“三期”结束。该主张是否成立? 为什么?


        答:不成立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,未违反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遵守。三期职工顺延劳动合同规定,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。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,不属于该规定适用情形。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主张,于法无据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  (2) 王某主张其误解了“解除日”为“到期日”,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应当撤销。该主张是否成立,为什么?


        答:将解除日理解为到期日,不符合王某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岗位职责与日常生活经验。签订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,没有根据。


       (3) 若王某坚持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,影响了公司重大项目人事招聘活动,依法应如何处理?


        答: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。违反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劳动者应当依法赔偿。公司可以与王某交涉赔偿,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。

        

       36. 吕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职甲公司,口头约定,岗位为设各维修部维修工,无固定期限,试用期两个月,试用期工资每月6000元。吕某自8月12日起因病未到岗,于9月3日回岗后递交《请/休假单》,并于9月4日补办病假手续。9月9日吕某再次递交《请/休假单》,申请2018年9月10日至14日休病假5天,甲公司管理人员签名同意。9月14日,病假期满后吕某未再回岗。根据吕某自述及其提交的病历资料等显示,吕某曾辗转多家医院多次进行身体检查。2018年10月8日甲公司的管理人员电话告知吕某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其收到甲公司邮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后的3日内到甲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问:


        (1) 甲公司能否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关系,并说明理由。


        答:能。吕某在试用期内的出勤表现和频繁的诊疗情况,表明其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,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持续的、有效的劳动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,甲公司在试用期满后,即2018年10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,亦符合一般日常生活经验,并无不当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(2) 若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,请求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,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。


        答:应予支持。用工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。直至其解除合同为止的2个月内本案中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违反法律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(3) 本案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。


        答:口头约定2个月试用期,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,约定合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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